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兼福州市公安局局长的庄如顺再获减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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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兼福州市公安局局长的庄如顺再获减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1日止。这一信息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公开的《庄如顺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该裁定书显示,罪犯庄如顺,男,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大学本科,捕前系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兼福州市公安局局长(行政级别为副厅级),原住福建省福州市。1999年8月28日被逮捕。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新华社此前曾报道,庄如顺与赖昌星称兄道弟,把庸俗的“义气”带到党内。
法院审理查明,庄如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走私犯罪分子赖昌星贿送的小轿车1辆和港商贿送的人民币12万元;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121辆走私汽车非法办理《罚没证》,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1999年6月至8月,中央专案组进驻厦门时,庄如顺又利用身份获取重要信息,主动向赖昌星通报。更为严重的是,在公安机关缉捕赖昌星的关键时刻,庄如顺三次与赖昌星通话,告知公安部严令抓捕情况,并出谋划策极力劝其尽快出逃。
2000年10月30日,福州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庄如顺因犯有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3年11月28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对庄如顺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庄如顺收受小轿车的事实系主动供述,对庄如顺犯受贿罪改判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
因罪犯庄如顺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随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4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1日。
2017年1月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庄如顺减刑建议。该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件,庄如顺到庭参加了庭审。
庭审中,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庄如顺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减刑无异议,同意提请减刑建议书的建议,并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裁定书显示,罪犯庄如顺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在闽西监狱医院二中队服刑,在服刑考核期间,身体较差,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在监狱担任保洁员工作,工作认真,完成干部交给任务。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建议书和相应呈报材料显示,罪犯庄如顺2014年7月至2016年10月累计达标分二十点四分;2014年、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算总分3240分,表扬5次。本案审理期间,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补报材料体现罪犯庄如顺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累计考核分3225分,2014年、2015年、2016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抵考核分300分,总合计折抵考核分3225分,共兑现表扬5次。
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认为,罪犯庄如顺确有悔改表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该院予以采纳。
鉴于该犯属于职务犯罪,又属于数罪并罚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2017年6月1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庄如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