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9日下午,痛仰吉他手宋捷发布微博称,《奔跑吧》节目在未经宋捷本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他的作品《我会想起你》,并且使用的还是他人未经授权的翻唱版本。
“是不是该得到我本人的授权呢?”“这算巧取豪夺么?”宋捷发出这样的疑问,广大乐迷也纷纷声援:节目侵权了!浙江卫视侵权了!支持原创音乐,支持维权!
9日晚,在宋捷这一微博下,《奔跑吧》节目组发表评论回应:“节目组一直根据现行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每年向音著协统一缴纳版权费用,音著协也负责收取非成员的报酬并向著作人支付。”
简单来说,就是节目组表示,按照我国相关规定,节目组已经向我国的“音著协”统一缴纳了版权费用,使用了谁的作品,再由“音著协”负责统一把“使用费”交给作者。
《奔跑吧》节目组回复宋捷
然而,节目组的这一回应,却激起了更大的波澜,宋捷再次发文质疑:自己的作品并没有与音著协签订协议,节目组跟音著协缴纳版权费,跟没和音著协签协议的作者有关系么?“贵节目组回应的‘不侵权’,我并不敢苟同。”
宋捷回应节目组,不认同“不侵权”一说
对于节目组的回应说法,许多网友和乐迷也表现出了同样的不理解。宋捷点赞的一条网友评论这样描述了他对于跑男节目组回应的理解:
“介个逻辑能不能这样理解,你拿了我的东西,然后被我发现了,我告诉你,嘿,朋友你怎么不经我允许擅自拿属于我的东西,你告诉我,我已经给别人付过钱了,所以不算白拿?”
的确,作为乐迷,在看过宋捷的微博和《奔跑吧》节目回应后,我的第一反应也和网友们一样:这还不算侵权?节目组的回应要脸吗?
不过,冷静下来后,还是决定仔细看看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著作权的规定。
近期一系列音乐类综艺节目中有关版权问题的争议频上头条,为版权意识增强拍手叫好的同时,似乎也让很多吃瓜群众一头雾水:
电视台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到底需不需要授权?
节目中唱别人的歌,到底需不需要授权?
——万万没想到,这还真是两个问题。
首先,宋捷与《奔跑吧》的纠纷中,节目组所提到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究竟是什么,其中又做了哪些规定呢?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中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以下称播放录音制品)的,依照本办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讨论的大前提必须要在 著作权法 的框架下。那么这个重要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又说了些啥?
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原来,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那么,之前《歌手》节目中,迪马希翻唱维塔斯《歌剧2》被告侵权、李健在节目中频频强调唱歌前联系原作者,这又是怎么一回事?
再来看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原来,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在使用和改编他人作品进行演出前,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因此,根据对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查阅,宋捷和《奔跑吧》此次争议,应该适用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报酬的支付事宜,应该由音著协按规定完成。
至于宋捷的疑问:“我的歌配上什么画面内容、什么画风、甚至出现商业产品这些都是理所当然么?我也不需要知情吗?”
——似乎,就电视台节目来讲,是这样的。
不过,有媒体报道,我国一些知名音乐人一年拿到的版税仅在百元左右。独立音乐人被侵权、维权困难的情况大量存在。公众版权意识的增强、法律法规的完善,仍有漫漫长路要走。
课后练习:
以下案例中,存在侵权吗?
1、丽江小倩未经允许,翻唱改编表演宋捷的作品《我会想起你》。
2、2017年1月1日,邓紫棋在湖南卫视跨年演唱会翻唱了逃跑计划的《夜空中最亮的星》,没有事前告知。逃跑计划在微博上表达了不满。
3、2017年2月18日,《歌手》节目中,赵雷演唱了一曲改编的《月亮粑粑》,词曲作家李海鹰却在微博表示,这首歌曲里大段使用了其创作的《弯弯的月亮》,但节目制作方、演唱者没有与自己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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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卷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