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者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如果说最近最火的国产电视剧,那就不得不提《人民的名义》。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制作方就注定这部剧的内容是相当精彩。其尺度绝对不是其他反贪剧可比的。更不要说里面的众多老戏骨,演技真是让人佩服。特别是我们“心向GDP的京州第一男模”达康书记,更是圈粉无数。
然而在《人民的名义》跌宕起伏的剧情背后,还有一件事的“内幕”也毫不逊色——当该剧播出不到30集时,全部55集“送审样片”在网上惨遭泄露,部分淘宝店铺更是以20元左右的价格予以出售。
律贝果【敲黑板】:泄露剧集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失,那可是要影响GDP的!你们这种行为,达康书记是不会原谅的!!!
《人民的名义》遭泄露,制片方已报案
对于老百姓听到泄露内容这个事儿来说,应该有两个好奇,其一,是谁干的?第二就是泄露者要受到什么惩罚。对于律贝果来说,第一个问题已经超出了我们的能力范围,咱就马上来聊聊第二个吧。
泄露者: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未播剧集一经泄露,就可能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泄露者的行为严重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所以泄露者的行为可不是“为广大粉丝谋福利,抢版先行”,而是彻头彻尾的侵权!!!
销售者: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者通过网络渠道进行销售、传播的行为,是对权利人的二次侵害,且由于网络传播迅速、受众广泛等特点,造成的损失更为巨大。商人牟利也应牟取合法的经济利益,通过侵权获取的利益,和盗窃又有什么分别呢?
网络平台服务商: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因此,网络平台服务商在《人民的名义》被列入2017年第四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删除侵权内容、断开链接等保护措施,也应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处理。
显然,不论是泄露者、销售者还是网络平台服务商,其行为均侵犯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涉嫌刑事犯罪!据悉,制片方已报案,司法机关正在对本案进行调查。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泄露侵权年年有,这次可真是踢到了大铁板!不但泄露的是热播剧,更是碰上的国家版权局的重点保护预警名单,而且权利方还包括最高检。
希望借着这次的事件,可以引起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高度重视,文化产权也是GDP的重要提供者,我们达康书记的GDP,不能掉!
文字作者 | 高雪菲
图片制作 | 陈馨/鱿鱼丝
文字编辑 | 葫芦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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