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著名导演英达在美被捕看美国的税制及反洗钱工作

美国是一个严厉打击洗钱犯罪的国家。由于现金交易的高度流动性和不易追查,美国制定了一个存大额现金必须填表备案的法律:只要一次性存$10,000以上的现金,银行就必须让你填一个货币交易报告以向美国税务局报告。

 |  元立方金服

2月24日,凤凰网报道了“著名导演英达涉嫌洗钱在美国被捕,或入狱10年”,引发了不少人的讨论。那么英达到底在美国犯的什么法,如何避免出现类似的情形呢?我们这里试做一简单讨论。

英达案情陈述

根据凤凰新闻、网易新闻、腾讯新闻等的多方报道,案情大致如下:英达现年56岁,居住在康州,2011年4月到2012年3月之间的11个月之内,他先后把46.4万美元存入他和他妻子的联名账户。为了绕过监控,他每次存钱额度都低于1万元,前后分50次存入。为避人耳目,他和他妻子在四家银行开了六个银行账户。

康州联邦检察官达利(Deirdre Daly)认为,英达的结构性拆分行为(Structuring)是有意避开交易报告的要求。因为根据联邦法律,美国的金融机构在接收1万元以上的现金交易时,会要求客户填写“现金交易报告(Currency Transaction Report)”。

联邦法官安德希(Stefan Underhill)将于5月11日对此案宣判,英达最高面临10年的刑期,以及最高50万的罚款。(《著名导演英达涉嫌洗钱在美国被捕 或入狱10年》,网易新闻,2017)

那么,指控书中提到的“结构性拆分行为”究竟是什么,为什么英达在美国存钱就犯了罪呢?

什么是结构性拆分行为?

美国是一个严厉打击洗钱犯罪的国家。由于现金交易的高度流动性和不易追查,美国制定了一个存大额现金必须填表备案的法律:只要一次性存$10,000以上的现金,银行就必须让你填一个货币交易报告以向美国税务局报告:

对此,相关法律规定:“所有非赌场类的金融机构必须为每一笔经由本机构处理的,大于10000美金的存取款、汇兑或其他支付及转账交易提交“Fin CEN 104”表格。当该机构获知:(1)交易人为同一人或同一人的代表,及(2)这将导致该机构在任意一个工作日内总计收到或转出超过10000美金时,多次交易必须被视同单次交易(相关法律原文见注释1)”。

我们可以看到该反洗钱规定的要点是“一个工作日”、“同一家金融机构”,因此某些犯罪分子便想到,既然不能一次性存$10,000以上的现金,那就把钱分成几天存,或者分成几个不同的银行存,那不就可以逃避监管了吗?于是更聪明的法律制定者就又规定了这个罪名:“Structuring(结构性拆分犯罪)”:若故意分拆存款以避免填写现金交易报告(CTR),即视作结构性拆分犯罪。相关标准如下:

1. 获得金融机构业主的协助。

2. 获得金融机构雇员的协助。

3. 采取小额交易行为来避免识别要求。

4. 在一家较大金融机构的多家代理商交易。

5. 使用多位第三方作为交易的发起者或接受者以完成交易行为。

6. 在数家金融机构实行交易。

7. 在多日进行数次小额交易。

这里明确规定了,如果有大于$10,000的现金要存,那么只要有分多次存、分不同银行存而又每次都低于$10,000的行为,就有可能被怀疑为结构性拆分行为。这里补充一句,汇票(Money Order(MO))也被视作现金,若用分拆的方法存MO汇票以避免填表,一样可能被视作是结构性拆分行为。结构性拆分属于犯罪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坐牢,如果经常性的存8000、9000美金,则很容易被识别为结构性拆分。

此外,各家银行关于结构性拆分行为还有各自更加严格的规定。每个银行出发报警的限额不定,如果银行觉得你有嫌疑,他们可以随时上报,多少钱都无所谓。但一般的说法是每月超过2000美金现金,并连续数月。要查这个的原因很多,只是英达这次查出来只有50万不到,所以国内会有人感觉小题大做,但要知道,查之前税务局并不清楚最终数额有多少,也无法确定是不是子账户,甚至无法确定是否会涉嫌贩毒、走私军火等犯罪。

如何避免结构性拆分犯罪?

那要如何存大额现金及MO汇票才能避免犯罪呢?其实很简单,只要你的现金或MO汇票的来源是合法的,即使是一次性存1万美金以上,只要填写表格备案即可。

在某些情况下,有些银行可能是对洗钱过于敏感,一次性存这么多现金有一定概率会导致杀全家(关掉在该银行的所有账户,包括支票账户、储蓄账户、信用卡、投资账户等),但是我们也一定不能因为这个就分拆存款。真的要存这么多现金的话,就要做好被该银行杀全家的准备,所以最好存到小银行里,以至于被他们杀全家也没有什么实质损失,大不了以后换一家小银行存。

美国的税法很复杂,而逃税带来的影响很大,税务警察的权限又很高,因此甚至有毒贩在被抓时拒绝全部坦白,但是主动跟税务警察报税的现象出现。具体到在美国生活的个人,要不要交税、交多少税、如何合法避税而非逃税的问题,最好咨询或聘请专业的会计师,而不要自作聪明,反被聪明误。

英达为何选择小额多次转账的方式?

英达先后把46.4万美元存入他和他妻子的联名账户。为了绕过监控,他每次存钱额度都低于1万元,前后分50次存入。那么,他为什么选择这种方式呢?可能的原因有两种:

第一种,故意逃税。由于现金收入比较难监管,很大程度需要靠自觉。如果你每月收入一万美元现金,却在税务局只报5000,而为了不露馅,你每月存银行也只敢存5000,那么日积月累,手里就会积累大量的现金。这部分现金都是逃税的结果,除了小额日常花费,在美国几乎不能可能有机会花出去(比如现金买房买车都需要解释来源)。一般情况下,在美居民都不会这么做,然而有一些初到美国的移民,平时只在中国人圈子里混,对美国法律有很多一知半解的认识,这种情况可能会故意逃税而违法犯罪。

第二种,错误的运用了避税方法。很多人都知道,进入美国携带1万美元现金要申报,很多人都怕被课税,所以隐瞒。实际上,申报只是为了反洗钱,只要的你的钱是正当所得,交过税,无论携带多少都不会收税。还有很多人知道,每年接受赠予超过10万美元要向IRS申报,于是想方设法分成小份。实际上,接受赠予的要求只是递交报告,是不是需要缴税,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比如你父母给了你30万美元买房,一方面,你需要就这笔钱向税务局提交3520报告表,另一方面,基本可以肯定你不需要交任何税。

相关补充----礼品税及遗产税

因为美国征收遗产税,为了防止纳税人用礼品的名义把遗产赠予给自己的子女,美国也实行了十分复杂的礼品税制度。关于礼品税,有以下两点值得关注:

第一:年度礼品税免税额度(annual exclusion for gift tax): 每年礼品税最低征收额,2016年是每人14000美元,也就是说,如果2016年你给了很多人礼品,但是每人都不多于14000美金,那么你无需进行任何申报。如果超过了,就是课税礼品, 必须申报,但是不需缴税。

第二:一生免税额(life time exempt): 就是一生中可以赠予的不需缴税的数额,现在是560万美元。每年的礼品超过年度免税额度的部分需要在这里面扣除。比如说你今年给了自己的一个朋友94000美元,那么超过年度免税额的部分就是80000美元,这部分必须申报,但是暂时不需缴税。但是这个数额会从一生免税额里面扣掉,你的一生免税额因此变成552万美元。将来你留下的遗产如果低于552万美元,仍旧不需缴税,但是超过的部分就要交遗产税。

那么,假如你每年都给人礼物但是从来不超过年度礼品税免税额呢?恭喜你,在税务局眼里,这就等同于你从来没有给过礼物,也不会影响一生免税额的数额。

此外,该项法律主要适用于捐赠者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如果赠与者不属于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捐赠的财产也不在美国境内,则不在税收范围之内,具体如下:

 

总结

从英达在美涉嫌洗钱被捕的案例,我们可以得到两点结论:一是在美及在其他外国工作、生活、旅行的华人,需要了解一些当地的法律,尤其是涉及到税务工作。中美两国法律、监管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如果自己对相关法律不够了解,又需要合理避税的,应当寻求有持证资格的会计师的协助,切不可凭自己的经验或对当地法律不完全的理解耍小聪明吃大亏。二是合理用好法律中对税务减免的规定。如由非美国永居的外国人转让的非美国本土的资产,不受礼品税法的限制等。

 

注释1:相关法律原文:Who Must File. Each financial institution (other than a casino, which instead must file FinCEN Form 103, and the U.S. Postal Service for which there are separate rules) must file FinCEN Form 104 (CTR) for each deposit, withdrawal, exchange of currency, or other payment or transfer, by, through, or to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 which involves a transaction in currency of more than $10,000. Multiple transactions must be treated as a single transaction if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 has knowledge that (1) they are by or on behalf of the same person, and (2) they result in either currency received (Cash In) or currency disbursed (Cash Out) by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 totaling more than $10,000 during any one business day. For a bank, a business day is the day on which transactions are routinely posted to customers’ accounts, as normally communicated to depository customers. For all 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 business day is a calendar day.

注释2:详细法律原文如下:1.Obtain the cooperation of the owners of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 2.Obtain the cooperation of an employee. 3.Conduct transactions at a lower dollar amount to avoid any identification requirements. 4.Conduct transactions at multiple agents of a larger financial institution. (An individual may go to multiple money transmitter locations that happen to be agents for the same company.) Note: If the company has a centralized computer system and aggregates transactions of all agent/branch locations and duly reports the currency transaction, this would be called “imperfect” structuring. 5.Use multiple third parties as initiators or recipients of transactions to complete the transactions. Note: This practice is called “smurfing,” where transactions, such as money transfers, are conducted repeatedly in small amounts by third parties to avoid the suspicion of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6.Conduct transactions at a number of differe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Note: This is called “perfect” structuring because while the total of the transactions exceeds $10,000, the total amount transacted at each financial institution on a single business day is under $10,000. Thus, no financial institution had a duty to file a CTR. 7.Conduct numerous small transactions over a number of days.

(注:文章源自专注于PPP、市政建设投资的元立方金服,执笔人为元亨祥经济研究院张弛先生,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