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产生的海盗索取赎金行为的性质如何界定,赎金能否依法理赔等等问题,至今国际未有相对统一的法律法规,笔者以海商法视角对海盗赎金能否作为共同海损理赔进行粗浅分析。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综合法律业务与争议解决事业部
作者|海商海事专业组 曹子燕
早在《荷马史诗》中就有关于海盗的记载,近几年《加勒比海盗》系列电影也是风靡全球,尽管电影纯属虚构,海盗却在人类历史已存在数百年。2016年10月22日阿曼籍台湾渔船“NAHAM3”遭索马里海盗劫持的幸存的26名船员全部安全获救,此时距遭遇劫持的2012年3月已有四年半。近几年海盗活动猖獗已严重威胁到国际海运安全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在海盗劫持船舶的事件中,大部分以向海盗支付赎金而解决。
那由此产生的海盗索取赎金行为的性质如何界定,赎金能否依法理赔等等问题,至今国际未有相对统一的法律法规,笔者以海商法视角对海盗赎金能否作为共同海损理赔进行粗浅分析。
海盗索取赎金是指在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其他财产以及海上人命在遭遇海盗的控制和胁迫之时,由特定主体向海盗支付的用于赎回被控制的财产和人质的价金。【1】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运输的船舶在同一海上航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其它特殊情况,使航行中的船、货或其它有关财产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或使航程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抢救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的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2】笔者认为海盗索取的赎金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海盗索取赎金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1、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因海盗劫持面临共同危险。
此处的共同危险是指,首先在时间上船舶及货物和船舶上的其他财产处于同一海上航程中。如船舶遭遇海盗劫持,可预见的损失不仅包括船舶亦包括船载货物及其他财产,其具有不可分割性。在船舶尚未得到解救时,以上财产都具有被毁灭的可能性。实践中海盗并不会去辨别出船舶赎金和货物赎金,而是要求整体支付。
其次危险的客观性。共同海损要求船舶和货物面临的危险必须是真实的。在船舶遭遇海盗劫持的情况下,真实的危险并非是指海盗已损毁船舶及货物,或者伤害人身安全,而是当时船舶及货物的所有权人在事实上已丧失实际占有、支配的权利,被劫持的人亦处于失去人身自由的状态,故此可认定为丧失船舶和货物的风险是客观真实存在的。
2、赎金的支付是有意且合理的行为。
当船舶遭遇海盗劫持时,向海盗支付赎金是不得已而必须为之的救济措施。共同海损要求所实施的措施须是合理且有意的。海盗劫持船舶后提出赎金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但同时也是唯一解救措施。人的生命是无价的,赎金的支付也是将损失降到最低的合理选择。
3、支付的赎金是特殊的费用。
海盗索取赎金,承运人和船东支付赎金显然已超出其法律义务,同时也是其避免财产损失的被迫举动。海盗劫持船舶属非正常事件,支付赎金自然也属意外情况,故此赎金应认定为正常交易外的特殊费用。
4、支付赎金能够达到船货获救的效果。
共同海损中,其要求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效果的。承运人和船东支付赎金解救了船舶、货物及海上人员,避免了更大损失发生的效果。实践当中,赎金支付与释放船舶同时进行,即支付赎金产生船舶及人员获救的效果。
综上,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具有共同海损的法律属性。但目前我国《海商法》对海盗索取的赎金是否属共同海损范畴没有明确规定。
国际上有些国家关于对此问题已有清晰的界定。如《德国民法典》第706条规定:“船舶被敌人或者海盗捕获的情况下,任何赎回船货的开支和赎回人质的开支均可以列入共同海损。”【3】《荷兰海商法》第699条也规定:“为从敌人或者海盗手中索回或者赎回船舶或者货物而给予他们的任何东西,如果发生疑问,应该一律认为,赎金是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利益而付出的。”【4】以上国家海商立法的相关经验或许值得借鉴。
[1]傅廷中,徐昕.海商法视角内的海盗强索赎金问题,海商法年刊.2009(6)。
[2]吴焕宁著:《海商法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3]王恩韶、许履刚著:《共同海损》,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沈木珠著:《海商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