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过程中如何报价?

根据是否核定输配电价,目前可以分为两种报价方式,一是直接报价模式,二是间接报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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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们推出了售电公司参与电力交易的三个步骤之一:确定电量,今天为大家连载第二步,即如何进行竞价配对,作为电力交易的核心一步,这部分有较高的操作技巧和技术水准。以下为主要内容:

在确定了交易的电量之后,售电公司接下来就要确定购电的电价了。根据是否核定输配电价,目前可以分为两种报价方式,一是直接报价模式,二是间接报价模式。

1)直接报价模式

直接报价模式主要适用于输配电价已经核定完毕的省份。用户和电厂在这种模式下报出的价格,是它们各自愿意接受的上网电价。由于这些地区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输配电价,因此在竞价后得到的上网电价,直接加上对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以及一些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就是用户的终端电价。

在用户与电厂报价之后,交易中心会根据它们的报价,排列它们交易的先后顺序。报价越高的用户和报价越低的电厂,越能排到前面,以此类推,一旦电厂的报价比和它配对的用户报价还高,比如说,电厂报出的卖价是3毛钱/度,而用户报出的买价只有2.5毛/度,那么双方就没有成交的可能性了。也就是说,在下图中,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交叉点右边的报价,已经无法再进行交易了。

直接报价模式,买家比卖家报价低的组合(红框内)无法成交

【注】在交易主体的报价相同时,交易中心往往会选择其他的因素(如容量和申报时间等),对这些交易主体进一步进行排列,这也适用于间接报价。

直接报价的优势有两点,一是规则比较直观,便于理解,二是由于输配电价的存在,它可以实现多电源种类、多用户种类的集中交易。值得一体的是,在这种正面竞争中,水电边际成本较低的经济优势将会得到体现,在一些以煤电为主的省份,被呼吁了多年的“水火同价”很可能将会实现。

2)间接报价模式

间接模式主要适用于还没核定出输配电价的省份。用户和电厂在这种模式下报出的价格,是它们各自愿意接受的电价变动幅度。由于这些地区的输配电价是多少还不明确,因此如果按照直接报价的方法,用户在竞得上网电价后,没法通过加上对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的方法来得到终端电价。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和电厂只能报出自己的降价/涨价幅度。

在用户与电厂报价之后,交易中心会根据它们的报价,排列它们交易的先后顺序。降幅越小的用户和降幅越大的电厂,越能排到前面,以此类推,一旦电厂的降幅小于和它对应的用户的降幅,比如说,电厂表示我每度电可以降1分钱,用户却希望每度电降2分钱,那么双方就没有成交的可能性了。也就是说,在下图中,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交叉点右边的报价,已经无法再进行交易了。

间接报价模式,买家比卖家降价高的组合(红框内)无法成交

与直接报价模式相比,间接报价系统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绕开输配电价进行交易,但缺点也很明显:一是规则过于复杂,不好理解,二是其暂时无法实现多电源种类、多用户种类的集中交易,它要求参与交易的大用户之间、以及发电厂之间拥有相同的目录电价。例如2016年广东电力集中交易的购电方均为工业大用户。而发电厂都是本地火电厂,如果让水电也和火电一起竞争,那么便宜清洁的水电可能因为标价电价过低,电价降幅有限而无法达成交易,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注】在各地的交易规则文件中,一般会按照“价差对”的方式来描述上面这种配对的原则,比如说在广东、贵州、云南等地,价差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购电主体申报价差,当价差对为正值时不能成交;价差对为负或零值时,按照价差对小者优先中标的原则进行交易。价差对相同时,按申报价差相应电量比例确定中标电量……从实践中来看,这种描述方式实在是太复杂了,读者需要花费很多的事件和精力去阅读才能理解。

此外,在一些地区(例如京津唐电力市场),交易中心规定:低于“标杆”的价差为正,高于“标杆”的价差为负,因此这些地方的规则跟其他地区的市场也是相反的:将机组申报价差由高到低排序,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申报价差由低到高排序,其价差对数值为负值时不能成交。价差对数值为正值时,价差对大者优先中标的原则进行交易……对于已经熟悉原有“价差对”含义的读者来说,猛然接触到完全相反的概念,更是转不过来弯,因此,了解这种规则最好的方法,还是按照上面给出的示意图来进行理解。

(本文节选自《售电市场建设与商业模式研究报告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