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以我国第一条采用BT模式建设的山西阳侯高速公路为案例详细介绍BT投资模式。
一、BT模式概述
BT是Build Transfer的缩写,‘B’表示建造,‘T’表示移交。BT模式是近些年来最常见的投融资建设模式之一,这种模式是BOT模式的变种。在这种模式中,政府及政府授权者通过一定的程序,挑选出具有一定实力的投资公司或项目主办人与其合作。合作的项目一般都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其他的大型事业项目。经过招投标之后,中标的项目主办人会以政府作为担保方进行融资,融资方可能是商业银行,也可能是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成功后,主办人会选择一些合格的工程建设公司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最后,符合标准的项目竣工之后,再将项目交给政府部门。政府以合同规定的金额付给主办人回购款。回购款的支付方式可以是分期支付也可以给主办方一定的政策优惠。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项目期间,项目的所有权归属于政府,政府对于项目的建设情况还有一定的监管权。
政府及其授权者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可以提出建设某项目工程的建议,然后对所提议的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经过相关专家的充分讨论与论证之后,分析确认无误即可进行规划并上报审批。当审批完成之后,才可进行该BT项目的招标工作。中标者(即组织者)会与政府部门签订项目合同,同时还要负责组建项目公司,并在建设过程中作为项目业主,负责行使本公司投资、融资和建设管理的职能,并承担施工期间所存在的各种风险。
项目建成后,按照《BT模式项目投资和施工合同》,该项目工程将完全移交给政府(或政府部门)。移交完成后,政府(或政府授权单位)按照合同总价(或完工的总价格评估后)分期支付给组织者相关费用。整个过程中,政府(或政府授权单位)主要发挥指导和监督职能,以确保项目可以顺利融资,竣工和移交。
从BT模式的特征,特别是其高风险的特点,不难看出,BT模式不适用于普通项目。BT模式项目对中标考(即组织者)的财务实力、商业信用有着极高的要求,这就限制了许多普通的中小型企业参与到BT项目的招标中。同时,因为参与双方大多为大型企业和政府,所以BT模式不适用于一般的商业和工业投资项目,比如一般娱乐设施、制造业厂房这类。BT模式的应用范围主要定位在大型的基建项目和公共事务项目。
BT模式有如下特点:
1. BT模式仅适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建设;
2. 政府利用的资金是非政府资金,是通过投资方融资的资金,融资的资金可以是银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资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3. BT模式仅是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模式,BT模式的重点是B阶段;
4. 投资方在移交时不存在投资方在建成后进行经营,获取经营收入;
5. 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合同的约定总价。
(一)BT的发展意义
第一,通过BT,使未来的财政性收入即期化,扩大内需,拉动地方经济增长;而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的加入,引导了民间资本的合理投向,提高了资本利用效率;
第二,BT模式能缓解当地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暂时短缺,因为政府项目的公共品特性以及资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长等特点,使得必须由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必然出现财政资金供应的暂时缺口,然BT模式的分期回购正是弥补财政资金供给缺口的有效方式;
第三,政府强大的资信能力,为投资者、金融机构、工程承包公司等提供了稳定可靠的收益预期;
第四,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分散风险。BT项目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引入社会资本,多方共同承担风险,获取收益;
第五,发展BT模式使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全新对接,形成了一种新的融资格局,既为政府提供了一种解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的新模式,又为投资方提供了新的利润分配体系的追求目标,为剩余价值找到了新的投资途径;
第六,BT模式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了稳定的融资贷款利息,分享了项目收益;
第七,BT模式倡导风险和收益在政府与投资方之间公平分担与共享,追求安全合理的利润,强调各参与方发挥各自优势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各方对项目抗政治风险、金融风险、债务风险的分析、识别、评价及转移能力;
第八,BT模式有利于积极推进政府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要求政府完善偿债机制,建立专项偿债发展基金,健全国有资产运作机制,重新整合各类资产,特别是特许经营管理的项目;
第九,BT模式不仅获取了较大的投资效益,还提高了项目管理的效率,增强了投资方的人文技能、管理水平及参与市场的竞争能力,积累了BT模式融资的经验,增加了施工业绩,为以后打入融资建筑市场创造了条件;
第十,BT模式扩大了资金来源,使项目顺利建设移交给政府,推进了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其他行业的融资树立了典范。
(二)BT的运作程序
BT模式在工程建设中具体的运作模式会有所差别,国际上BT模式的运作流程是:由BT项目公司进行融资、投资、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向业主交付使用权和所有权,业主在一定时间内根据BT合同付清合同款。
BT模式的运用是多样化的,各个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区别,找不到完全相同的BT项目,但是总的来说,其基本的运作流程大致相同。国内BT项目的运作流程主要运作程序包括:项目确定、项目准备(招投标和合同签订)、项目公司组建和工程融资建设、竣工移交和回购等阶段。
1、项目确定和项目准备阶段
政府根据需要确定项目,通过技术、经济及法律上的可行性研究,确定拟通过BT式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然后进行项目准备,通过竞争性谈判及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投资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交易结构,BT合同、回购协议等法律文件。但目前国内选择投资人存在的问题是,对其施工能力的关注大于其投融资能力,但实质上投资方参与BT项目的过程更偏重于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者的选择与工程招标对施工单位的选择要求差异较大,因此更应该关注资金筹措能力和投资经验,另外也需具备较好的建设管理能力。综合考虑确定投资方,后由发起方和投资方明确BT合同、回购合同等。
2、项目公司组建阶段
中标选中的投资方设立项目公司,履行项目公司责任,主要包括(1)与项目发起方或其指定的机构签订回购合同,明确建设期内各方权利和义务;(2)通常与项目发起人共同参与委托设计;(3)与项目发起方共同通过招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4)通过工程施工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5)筹措项目除资本金以外的建设资金;(6)项目建设管理和接受政府和项目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3、建设阶段
基础设施的BT模式项目,其建设由承建商与项目公司签订总承包建设合同,一般采用固定价格、固定工期的“交钥匙工程”的方式。项目公司具体负责工程的投融资、建设和管理。与项目工程监理共同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按期、优质、安全完成。具体实施应包括监理招标投标和监理制度,项目公司组建成立相应的工程技术、监理、经济部门按照施工合同进行管理,确保整个项目按预期投资、工程规模、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有计划地进行。
4、竣工移交和回购阶段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后,项目发起方收到项目公司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在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相关单位对己完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投资方根据BT合同与项目发起方在工程竣工同期签订移交协议,确定工程进入质保期和回购期。项目公司根据回购合同的约定向回购方申请支付回购款直至所有回购款项付清。
(三)BT的优势分析
BT模式作为一种创新的投融资建设模式,运用到基础设施建设中,和传统的投资建设相比,一方面能够大大缓解政府建设基础设施巨额的投资压力,分散基础设施建设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为投资人对项目实施全方位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工期和投资回报提供保证。
1、发展BT模式有利于资源配置。该种模式可以使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全新对接,形成一种新的融资格局,实现各参与方“共赢”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良胜循环。
2、有利于合理分担风险。BT方式通过设置回购承诺和回购担保的方式,倡导风险和收益在政府和投资方之间公平分担和分享,提高各方对项目抗政治风险、金融风险、债务风险的能力。大型建筑企业通过BT方式参与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既有利于避免与中小建筑企业的恶性竞争,又能发挥企业自身技术和资金的综合优势。
3、有利于提高运作效率和工程质量。BT模式通过国际标准化管理技术和方法,通过市场化竞争,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管理结构,能够有效实现管理、设计、施工资源整合及紧密衔接,从而减少建设管理和协调环节,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降低建设成本,高科技成分的管理有利于成本控制。以上措施对增强建筑业整体实力、拓展建筑业发展空间、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深层次变革和提升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冲击下,许多企业正在苦苦地寻找应对良策和生存发展方略,怎样解困,如何拓展发展空间是值得深入思考和实践的。
4、BT模式有利于改善基础设施硬件环境,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在BT项目中,所有建设期间的资金均来自于BT投资方的自行筹集,因此BT投资方不能以政府未先期付款为由拒绝对参与施工各方、原材料提供商付款,更不能以此为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从根本上杜绝了建设过程中的三角债问题,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
BT投融资建设模式是对政府工程监管方式的创新,充分发挥企业建设工程管理的积极性,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双赢,实现投资效益最佳化、管理效益集约化、社会效益最大化,对进一步探索和规范市场运作多元化创新机制,实现投资建设一体化提供经验。因此,它的社会效益远远高于经济效益。
二、BT实施注意事项
(一)转移项目的维修改造
应明确规定转移经营权的项目的维修改造。为防止受让方竭泽而渔,在移交回时是一个千疮百孔的烂摊子,可以采用一种过渡期的办法。在过渡期内,双方共同管理、共同营运项目,收入按一定比例分享,以利于对项目运行的监督管理。此外,还应鼓励对项目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必要的其他扩建改造。
(二)注意转让价格问题
回购价款分为回购基价和回购总价两个部分,回购总价包括回购基价,但同时回购基价又是计算回购总价的依据。
项目回购基价由工程建设资金与建设期融资费用两部分构成。工程建设资金包括BT项目建造期内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用及其他约定费用, 一般不包括动拆迁费用、设计费用等。建设期融资费用。是投资方在建设期的资金成本, 由银行贷款利息和建设期的自有资金投资回报两部分构成。
项目回购总价主要包括回购基价与回购期融资费用。理论上说,若回购期融资费用为0, 即BT项目完成时点由政府方一次性回购, 则由于未发生回购期资金成本, 回购总价即回购基价。(1)回购基价。回购期开始时通过双方回购协议中约定的回购价款构成内容与计算方式核定而形成的政府方应该支付给投资方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用与建设期融资费用(若存在回购缓冲期, 则该期相应的融资费用也计入回购基价)。(2)回购期融资费用。项目完成后, 投资方的资金被继续占用而发生的资金成本, 随回购价款的逐期支付而减少。
BT模式的投资回报率的确定, 国内通行的做法通常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4个百分点。(1)如果BT出资方只出资, 不建设, 其投资回报率取上限;如果既出资又建设, 其投资回报率取下线。(2)回购期长的项目投资回报率高于回报期短的项目。(3)建设期只按借款对待, 回报率低, 则回购期的回报率就要高些, 双方进行谈判认可。(4)实际上最简便的方法不区分建设期和回购期, 统一给定一个投资回报率, 建设期的投资回报(融资费用)参考建设期利息的算法, 当年投入按半年计算投资回报, 以前各年投入及未偿还的投资回报(利息)按全年计息, 回购期按具体的回购方式进行计算。
对于政府方而言,在与投资方进行回购协议谈判前必须确定项目回购总价控制措施与回购策略选择,以期更合理地利用未来财政资金,提高其使用效率。因此,在项目前期招标确定投资方的准备过程中,必须研究回购价款的相关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理,从而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进行合意的选择。BT项目回购价款的相关影响因素主要有:①资金投入方式;②建设工期;③工程变更;④基准利率与投资回报率;⑤回购支付方式;⑥回购期限等。其中, ①②③④主要影响项目的回购基价, 而④⑤⑥则影响回购总价。
BT项目回购总价控制是BT项目投资控制的主要工作内容,其控制原理遵循一般工程建设投资控制措施。同时,BT项目投资控制措施更有其特殊性。根据BT项目回购总价构成要素分析,提出如下管理措施:
1、建立BT建设模式下利益相关方参与的联络机。BT建设模式下,投融资责任义务转以后,正常建设模式下的支付手段所产生的管理效率会大大降低。为加强相关责任人对利益目标的统一认识,减少投融资体系转变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必要建立由BT项目发起方、BT项目实施方、项目管理公司领导层参与的联络机构。项目管理公司通过该机构,确保项目管理方向正确、信息沟通顺畅。
2、建立由BT项目发起方、BT项目实施方、项目管理公司领导层参与的建设资金监管机构。BT建设模式下,BT项目发起方、项目管理公司对资金的有效监管存在比较大的盲区。建立专设的建设资金监管机构,可以有效确保项目建设各项资金能得到积极落实。
3、制定完善的开发进度计划、资金需求计划及资金监管方案。在BT建设模式下,项目建设资金融资成本相对比较高,为有效降低建设资金融资成本,项目管理公司应积极与业主方沟通,明确掌握业主方的开发思路,制定详细的开发进度计划、资金需求计划,并在BT合同中具体明确每阶段需要融资的金额及时间点。制订详细的资金监管方案,并会签相关责任方。
4、理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体系,加强各方的施工质量责任意识。缺少了有效的支付手段的约束,BT建设模式下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效率会受到项目投融资机制的影响而降低。为降低这些影响,项目管理公司应积极利用项目联络机构、项目资金监管机构,协调沟通相关责任方,协助监理单位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5、加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管。从文化城项目的特点来看,项目管理公司的施工现场管理,特别是文明施工管理理应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在BT建设模式下,更须对文明施工措施费进行专项监管,加强对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的管理。
6、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管理。根据项目开发计划,合理安排第三方资金需求计划,积极协调项目投融资方及项目资金监管机构,妥善落实各项资金需求。特别是涉及设计费、监理费、项目前期费(如果存在)等各项资金计划安排。
7、 加强BT建设模式风险管理。BT建设模式下,项目实施方的融资能力将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败。加强对项目实施方投融资能力的监控,可有效降低项目各项风险的发生。通过协助项目实施方加强对材料设备市场的监控,可以有效降低因材料设备涨价而带来的项目成本的上升,降低业主投资控制风险。
8、加强BT建设模式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项目管理公司积极协助业主建立完备的BT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模式,从总体上对项目的投资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进行控制。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积极协调BT项目发起方和项目实施方遵守相关合同条款。
(三)投资法律环境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对BT模式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加之有关政府和发起人越来越强的市场地位,投资人的谈判地位越来越低。在具体的项目运作过程中,投资方要加强法律意识,尽可能减少和规避法律风险。政府应通过立法规范BT相关主体的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证转让项目的有偿使用和特许经营权的稳定性,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尽量减少投资的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依据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制订出一套适合于BT方式的法律法规,为BT在我国的有效利用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BT项目的立法现状及实践中的操作方式。在我国,BT属于特许经营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一般适用于道路、通信、水电等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由于我国在国家层面上没有统一的有关BT项目的立法,只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的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和文件效力等级较低,相关规定也不尽相同,导致不同地方、不同项目都有各自的操作方式,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形:
设立项目公司的BT模式。是指由项目发起人确定项目投资方,由项目投资方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一般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有限责任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发起人回购的形式。设立的项目公司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相对于投资方独立实施管理,有利于规范管理融资项目,实现项目公司和投资方财产风险的隔离,厘清各自财务关系和现金流向,确保融资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公司成立以后和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部门签订回购协议、发布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公告,签订合同。项目公司作为一级独立机构独立行使对融资项目的管理权力,是融资项目的业主方,对外独立承担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是比较理想的规范的一种BT项目实施方式。
设立项目公司的BT项目,一般有如下特点:对投资方无特殊资质要求,只要其具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即可;项目发起人对工程的参与程度较小,由项目公司履行业主职能,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不直接参与项目施工;以项目公司为主体筹措建设资金,投资方一般为项目公司提供资本金。
不设立项目公司的BT模式。该模式投资方不设立项目公司,由投资方直接对BT项目融资、建设组织管理及施工建设。该模式是项目发起人通过招标确定项目投资方,项目投资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仅对施工承包负责,并承担项目投资,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发起人回购的形式。
此种方式的特点为:工程建设过程直接由投资方承担,项目投资方必须为同时具备投融资能力和相应建设资质的工程承包企业或联合体,或投资方自行组织招标,选择施工方;项目发起人直接和投资方签署BT投资建设合同,无需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发起人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通过聘请工程监理公司或设立工程监管机构等方式对建设方进行履约管理。
在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形式的BT实施模式。由于我国在法律上对BT模式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国家目前还没有标准的示范合同文本,使得BT项目在具体操作中方式不尽相同,投资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和融资项目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BT管理模式。
BT项目中投资方应注意的主要法律问题:
项目合法性问题。2006年1月4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严禁带资承包通知”)。该通知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同时规定“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以上可见,BT模式并未在本通知中予以排除。但需注意的是,此通知属于政府规章范畴,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可以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对BT方式和带资承包项目的界限在实践中大家的认识也不尽一致,有待进一步厘清明确。但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该点并不能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总体上看,由于我国立法滞后,目前对于BT项目的规定,多为部门规章,且和现有《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冲突,BT项目的合法合规性问题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BT项目与带资承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界定。
项目所有权问题。项目所有权对于投资方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投资人享有项目所有权的情况下,如果项目发起人无力支付项目回购款,投资方可以通过与项目发起人或政府协商后对项目进行经营,实现由BT向BOT的顺利转变。但是,按照目前的 BT项目实践,一般由项目发起人以项目业主的身份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其结果是前期工作形成的所有项目批文显示的项目业主是政府指定的项目发起人,后来才引入的投资方不能获得BT项目的所有权。实践中,项目发起人倾向于使BT项目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模糊化,而对投资人而言,对于其投资、建设的项目不享有产权,显然是不合理的。因而投资人应当力争在后期将各项批文中的项目业主变更为投资人,如不能实现,至少要在BT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人对项目享有所有权,以使投资安全多一份保障。或者按照合同法的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投资者的优先受偿权。
回购担保问题。对于投资人来讲,BT项目最大的风险就是回购风险,若政府不能按照回购协议及时支付回购款项,投资人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就存在回购风险。由于BT项目模式法律状态和所有权归属的不确定,回购担保对于投资人来讲就显得至关重要。目前实施的BT项目,一般存在如下几种回购担保形式:
财政收入回购承诺。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出具承诺,以财政收入作为回购资金来源,一些地方还配合由地方人大作出决议。然而,我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地方财政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停止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或其他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因而,财政部门出具的回购承诺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有效的担保。
资产担保。主要是土地担保,土地担保有效的前提是权属清晰并严格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登记手续,同时要合理确定土地的价值,确定合理的抵押率。实践中要注意,2007年《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对外担保(包括在其名下的储备土地)。如使用其他项目经营收益权质押、动产抵押方式进行担保,则投资方要注意要求依法办理相应的手续,以保证其有效性。
第三方担保。最理想的方式是银行保函,由金融机构为政府向投资人出具回购保函予以担保;其次可以由资信良好的企业提供保函,此时,要注意对担保企业的资产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
其他担保方式。实践中,政府有可能提供其他多种回购资金来源的保证方式,如封闭运行特定区域税收、BT工程未来的收费经营收益、以BT模式进行一级土地开发取得土地后出让所得为回购资金来源,这些都不能构成《担保法》意义上有效的担保方式。根据实际,确需接受的情况下,一定要在BT合同中设定详细、可操作的实现路径,不可相信空洞的承诺。
税收问题。根据税法规定,BT项目作为建设工程,要交纳建筑安装税及附加税。而BT项目回购如被认定为一种商业行为,就要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这样就会产生双重征税的问题。目前,国家层面上还没有统一的规定,重庆、江西、湖南等省市均专门制订了有关BT项目税收规定,各地的政策也不尽相同。在具体实施时,投资人应当注意在BT合同中写明这一情形,设计好责任承担机制,若不能减免,则计入合同总价。
回购款审计问题。在目前的BT项目实践中,回购项目时,一般要求最终的回购价款以审计机关审定为准,这会使最终的回购处于极大的不确定性之中,风险很大。具体项目操作中,若确实不能回避审计,必须约定详细、透明的审价规则,如工程造价的定额标准、增加工程量的计算原则,特别是应加强和重视项目变更后的签证工作。
项目发起人义务问题。主要是指负责办理工程建设用地手续,负责施工用地上的拆迁。在这一领域是项目发起人或者政府发挥功能的地方,不应由投资方来分担责任,不然作为投资方的投资风险就会加大。
优惠政策承诺问题。实践中,政府可能对具体的BT项目给予优惠政策的承诺,问题是在政府所作的承诺中,有些是不属于其权限范围的,如当地政府对一些税种的减免承诺。因此,投资方在签订BT合同时不能追求空洞的政府承诺,而要通过替代性的制度设计来针对性地解决。
由于目前与BT模式配套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规程欠缺,导致实践操作中比较混乱,问题较多。BT模式相对于BOT模式,由于缺少运营环节的收益保障,在一定程度上BT项目模式的风险大于BOT ,在此种状态下,投资方实施BT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成败很大程度依赖于政府的支持。因而,BT项目投资方在关注法律问题的同时,必须加强与对拟投资地区政府沟通交流,开展必要的信用调查,包括:政策的波动性,政府服务机制,政府一定时期内投资规模与政府财税承受能力的匹配性,政府回购能力等等。
鉴于我国目前对BT模式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加之有关政府和发起人越来越强的市场地位,投资人的谈判地位越来越低,但是我们应该在具体的BT运作过程中,要加强风险认识,争取尽量多的有利条件,减少风险。
三、BT模式案例分析
本节以我国第一条采用BT模式建设的山西阳侯高速公路为案例详细介绍BT投资模式。
1、项目简况。山西阳侯高速公路是山西晋侯高速公路的主要部分,全长130.578公里,项目总投资54亿元人民币,其中建安投资43.4亿元。山西省交通厅批准山西中昌集团有限公司采用BT模式建设山西阳侯高速公路。通过竞争性投标,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标,以15.55亿元人民币获得阳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关门至侯马段的BT投融资、建设主体,建设工期2年。
2、融资、回购与提供保函。经山西省交通厅审核、批复,业主对山西阳侯高速公路项目资金来源要求BT模式的投融资、建设主体(以下简称“BT投资主体”)具有不低于35%的自有资金,其余65%的建设资金通过融资方式解决;从项目建成移交验收后次日起,业主分3年等额回购。建设期和回购期的全部资金(包括资本金和贷款)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即不上浮也不下浮),计入回购款中。回购利息的计息方式为发生一笔,计息一笔,余额计息。山西阳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为BT中标人提供回购承诺函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以上级别的银行出具的包括建设期和回购期在内的为期6年的全额回购履约保函。
3、BT投资主体的合格条件。BT投资主体在项目建设期间行使项目的业主职能,投入资本金和融资贷款都由其成立的项目公司作为法人来完成,因此BT投资主体需要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实力,这是BT项目能否顺利完成和按时移交的关键。
山西省第一次采用BT模式融资建设高速公路项目,为了保证项目顺利进行,交通厅及山西阳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BT投资主体的企业实力要求较高,要求BT投融资、建设主体同时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要求营业执照上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亿元人民币;要求具有不小于本项目建设总投资35%(含)以上的银行存款,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及以上级别的银行(开户行)出具银行存款证明;要求融资能力必须具有得到项目总投资65%以上授信额度的能力,并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及以上级别的银行对本项目的贷款承诺书;对BT投资主体的资信能力,要求具有金融机构出具的AA或以上级别资信证书;要求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且五年内至少完成过一个合同额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的高速公路项目的施工;对BT投资主体的人员和设备的要求是投入本项目的关键人员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能满足工程需要;要求BT投资主体近五年内没有不良业绩和重大诉讼。
由于对BT投资主体的准入条件设置较高,因此BT投资主体可以以联合体的方式参加BT投标。业主对联合体成员的要求是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与拟承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担本项目的工程。联合体成员必须共同签定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联合体成员,且应提交业主一份授权书,证明主办人的资格;联合体主办人应被授权代表任何或全部联合体成员在投融资、建设、签约及履行合同中承担义务和法律责任,并接受业主的指令;整个合同的实施应全部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联合体主办人应承担不少于合同总价50%的工作量。通过联合体及其成员的严格要求,可以保证对联合体各方在以后的投标活动和履行合同中都具有约束力。
4、效益分析。下面从BT投资主体的角度对山西阳侯高速公路项目的收益情况进行分析。
(一)项目收入分析
该项目的收入从BT投资主体的角度来说主要有三部分组成:
(1)工程款结余收入:在投标不降低工程造价的情况下,BT投资主体的工程结余收入。
(2)利息差收入:业主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由于存在项目结余收入和质保金(按计价的95%给施工单位拨款,预留5%的质保金),BT投资主体实际支付的利息将小于业主计算支付的利息,因此形成利息差收入。
(3)优惠贷款利息差收入:在当前金融形势下,BT投资主体通过努力争取,可以得到最多比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低10%的优惠贷款利率,业主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BT投资主体可以得到优惠贷款利息差收入。
(4)资本金存贷款利息差收入:企业利用自有资金作为资本金投入项目中,业主对资本金按贷款利率支付资本金利息,因此BT投资主体可以得到资本金的存款与贷款的利息差收入。
(二)项目支出
对BT投资主体来说,BT项目的支出即项目的工程成本支出和融资贷款利息支出。
(三)项目收益
项目收入减去项目支出,形成项目的总的收益。项目的总的收益除以投入项目的资本金总额就是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或称内含报酬率、资本金收益率)。
5、风险分析。该项目的主要风险可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1)收回回购款的风险
该项目由于有银行出具保函,BT投资主体在收回回购款方面风险较小。假如山西阳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不能按时支付BT投资主体的回购款,回购款将由出具保函的银行代为支付。对于银行来说也不存在大的风险,由于业主将项目抵押给了银行,如果发生银行代业主支付回购款的情况,银行将把项目收回,等于银行用低于项目造价的价格得到了优质项目,这是由于存在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等业主支付的费用,因此回购款将小于项目的造价。
(2)BT投资主体收入风险
BT投资主体的收入存在较大风险,首先BT投资主体要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合理降低工程造价,降低工程成本,才能实现工程结余收入;其次融资方案要采用金融工程方法多方比较,降低融资成本,才能形成利息差收入。BT投资主体的收入风险虽然较高,但是由于BT项目都能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在税收和收费方面得到优惠,因此BT投资主体的高风险也会带来高收益。只要BT投资项目是一个具有良好未来收益的项目,BT投资主体的收入风险是可以得到控制和避免的。
(3)BT项目操作和管理风险
山西阳侯高速公路总的来说的施工技术难度不大,操作较为简单,只要不出现重大失误,不会对该项目的效益造成重大影响。
6、借鉴价值。(1)对投资主体的施工、项目管理以及融资能力等设定较高的条件,并对项目资金来源有明确的规定,将项目风险降到最低。
(2)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使投资主体、金融机构和当地政府和人民各取所需,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3)发挥大型建筑企业在融资和施工管理方面的优势。采用BT模式建设,工程量集中、投资大,充分发挥大型建筑企业资信好、信誉高、易融资及善于组织大型工程施工的优势。
(4)项目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该项目未来具有固定收益的项目,能够调动投资商的投资积极性和项目融资的主动性,缩短项目的建设期,保证项目尽快建成、移交,能够尽快见到效益,解决项目所在地就业问题,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文章来源:元立方金服
文章作者:元亨祥经济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