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陈晓再次败诉,与国美纠结了6年的合同纷争结束。
上个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陈晓与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裁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
也就是说,陈晓因违反约定承诺义务,需向国美全额退还《协议》对价款1000万元。
该案件是黄光裕与陈晓之间的国美控制权争端后续。
和黄光裕一样,陈晓早在80年代便涉足家电销售,并带领自己创建的上海永乐家电在香港成功上市。2006年,国美在香港宣布并购永乐家电,原本作为竞争对手的黄光裕和陈晓站在同一战线,陈晓担任国美电器总裁。2008年,国美创始人黄光裕因商业犯罪被拘,而陈晓临危受命,以职业经理人身份接任国美电器董事会主席。
但陈晓不仅没能与国美电器一直“并肩作战”,反而因控制权反目成仇。当年陈晓在接受新浪财经的采访时,曾自述了双方矛盾的渊源,他认为“国美是公众公司,需要按照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来做决定,不能以单一股东的利益为导向”。而黄光裕则不愿意稀释股份,从而影响身为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在无法改变现实局面的情况下,陈晓于2011年辞去了国美的职务,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的职位则由张大中接任。张大中是大中电器的创始人,其公司在2007年12月被国美以36亿元收购之后选择隐退,2011年算是重新出山,但较少对国美的具体事务进行管理。
根据国美方面的表述,陈晓离职当天曾与国美控股签订了一份《协议》,要求陈晓承诺不会向任何人发表或披露集团任何成员的非公开资料,不会对任何人发表国美控股公司合理认为对集团成员、集团成员的任何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言论、评论等。
协议还规定,“陈晓如果违反相关承诺,应退还国美控股公司已支付的协议对价税后1000万元。”在签订上述协议的5天之后,国美控股通过其附属的一家外商合资公司(由“宏希投资有限公司”和“海洋城国际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采用电子转账的方式分两笔各500万,向陈晓个人工资账户支付了人民币1000万元的款项。
只是这笔1000万元的对价款项,没能让陈晓彻底“封口”。
两个月后,《21世纪经济报道》、《商界》等媒体相继发布了《国美事件再露面陈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陈晓揭黑国美一日三变》、《陈晓是与非》等文章,内容涉及到一些敏感信息,包括了对国美供应商关系和财务问题的质疑。
国美官方随即回应称陈晓观点与国美实际情况出入很大,同时对陈晓违反《协议》一事提起诉讼,要求退还1000万元。
2012年12月19日,北京市二中院民事判决国美胜诉,陈晓返还国美控股公司1000万元。此后便是双方长达6年的上诉、重审的漫长过程,也是能将陈晓和国美电器联系在一起的唯一纽带。
2013年12月20日,陈晓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发回重审。经过一年的审理,2014年11月19日,北京市二中院再次判决国美胜诉,对国美要求陈晓返还1000万元对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随后,陈晓不服判决结果,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国美控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由国美控股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审理。
判决书显示,在上诉审理期间,陈晓还分别以名誉权纠纷起诉广东二十一世纪环球经济报社、商界杂志社,因上述两案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均对该案有直接影响,故北京二中院于2015年4月16日裁定中止诉讼。
2016年6月6日,国美以陈晓起诉广东二十一世纪环球经济报社、商界杂志社两案判决均已生效为由,申请恢复审理。2016年8月25日,北京二中院恢复审理了此案。
北京二中院认为该案在二审阶段存在以下争议焦点:一是商界杂志社在与陈晓达成的和解协议中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的影响;二是国美电器公司是否属于《协议》约定的付款主体的范畴;三是关于1000万元是否属于国美控股公司向陈晓支付的高管经济补偿金;四是陈晓是否违反了《协议》约定的承诺义务。
二审判决书对以上四项争议一一进行了解释,最终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陈晓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也彻底终结了陈晓和国美电器,或者说是与黄光裕的纠纷。如果仅从案件结果来看,陈晓无疑是彻彻底底的输家,不仅没能获得想要的结果,还影响了多年积累的声誉。
现在陈晓的身份是上海新沪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从原有的职业经理人转型为投资人,有关与国美的过往多以沉默应对。而黄光裕尽管尚未出狱,但对国美的控制力依然强大,业界也在关注其出狱后可能给国美带来的改变。
双方的恩怨必然成为历史,得失之间也只有事中人才能体会得更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