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广州益海不认同指控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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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沈溦
1月12日晚间,A股粮油调味品巨头金龙鱼(300999.SZ)突发公告: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益海”)于2024年1月11日收到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淮检刑诉〔2023〕16号《起诉书》。
据悉,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方,认为广州益海和原广州益海总经理柳德刚在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惠嘉”)与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文”)进行棕榈油贸易过程中,涉嫌配合云南惠嘉及该公司负责人张利华等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
值得一提的是,从时间线上看,该案涉及的时间为2008年到2014年期间,而金龙鱼上市日期为2020年10月15日。
根据《起诉书》显示,2008年到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与安徽华文和云南惠嘉签订《中转协议书》,负责储存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
期间,云南惠嘉负责人张利华通过向时任安徽华文董事长王民、时任安徽华文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小虎行贿,促使二人同意将约定的“先款后货”交易模式变更为“先货后款”。此后张利华违背与王民的约定,严重超出额度获取货权,同时使用伪造的《对账函》等多种手段掩盖储存在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的棕榈油已被销售的事实。
2012年3月到2014年12月底,张利华向时任安徽华文棕榈油业务员韩琦行贿,由韩琦配合云南惠嘉员工使用伪造的货权转让通知书取得货权,同时由云南惠嘉员工将盖有私刻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印章的《对账函》提供给韩琦,由韩琦提供给安徽华文财务部门,使安徽华文账面上棕榈油数量与《对账函》上仓储数量一致。
《起诉书》同时认为,广州益海工作人员喻平及柳德刚接受张利华等人的行贿,在云南惠嘉使用伪造货权转让通知书获取货权、应对安徽华文现场核库、从云南惠嘉购买涉案棕榈油过程中提供了帮助。
检察机关据此认为,云南惠嘉先行提走货物后,未足额向安徽华文支付款项,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 亿元,其中因广州益海、柳德刚配合实施犯罪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18.81亿元,间接损失11.67亿元。
云南惠嘉、张利华以及云南惠嘉员工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
广州益海、柳德刚配合云南惠嘉、张利华等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检察机关同时认为张利华于2009年至2013年期间向柳德刚行贿,柳德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天眼查数据显示,云南惠嘉成立于2000年,股权穿透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利华。安徽华文则成立于2005年,主业为装卸搬运和仓储,由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2.22%,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人民政府。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金龙鱼在公告中表示,广州益海已经委托辩护律师全面查阅、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向办案单位出具了正式律师意见,并征询了国内权威刑法专家意见,辩护律师和专家均认为,广州益海不构成单位犯罪。
此外,金龙鱼指出,广州益海不认同《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指控的罪名,也不认同《起诉书》所述损失与广州益海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广州益海在三方合作中的所有交易行为均符合正常的交易惯例及合同约定,从云南惠嘉购买棕榈油已经依约支付了全部价款,交易价格均为合理的市场价格,也没有获得任何不当利益,更未参与对安徽华文的诈骗行为。”
就此,广州益海方面给出三方面解释:
1、三方合同中对中转货物出库或货权转让手续及风险承担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棕榈油到港入库后,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广州益海可凭安徽华文提货委托书或货权转让通知书传真件发货,传真件发货风险由安徽华文承担,传真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提货委托书原件或货权转让通知书原件邮寄给广州益海。
2、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在改变货权释放方式以及伪造货权转让手续等方面,均是由两方共同配合实现的,广州益海毫不知情。
3、广州益海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所有的审查手续,安徽华文从未提出过异议。
“广州益海的工作人员在历次货权转让时,均履行了作为中转方的审慎核查义务,主动联系安徽华文指定联系人韩琦并获得韩琦的确认。同时,广州益海还定期向安徽华文邮寄库存确认单。安徽华文始终未就货权转让事宜与库存情况向广州益海提出过异议,并与云南惠嘉多次共同伪造虚假的库存确认单来应对审计机构的审计。2014年7月至2021年12月长达七年多期间,安徽华文从未向广州益海主张提货,双方未发生任何民事仲裁或者诉讼。”金龙鱼在公告中表示。
对于本次事件影响,金龙鱼表示,因相关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且公司不认同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在诉讼审结之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目前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