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矿业权新政,回顾30年矿业权发展史的潮起潮落

我国矿业权转让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对应的历史时期、政策态度和市场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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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末,主席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中审议通过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而在《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中,不仅取消了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改为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还将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调整为矿业权占用费。

为什么临近年末,中央会出台这么一个文件呢?

在继续往下看文章之前,我先给大家普及一点小知识。

什么是矿业权?

国家目前尚未准确的定义,只是单纯规定其构成为探矿权和采矿权,简单说就是矿产勘探的权利和开采矿产的权利。

什么是炒矿、倒矿?

有人曾下了这样一个定义:通过某种手段获得探矿权或采矿权后,既不勘查也不开采,通过炒高价格后转手倒卖,从中渔利的行为。

要透彻的分析这件事,还必须从矿业权的“前生今世”讲起。

一、矿业权“初解放”

我国矿业权转让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对应的历史时期、政策态度和市场交易行为。

第一阶段为改革开放后—20世纪末,政策特点是矿业权转让从禁止到逐渐放开,市场交易目的以获得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为主。

从表面上看,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改前,国家禁止矿业权买卖的,实则早在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之前,矿业权就已经被“滥用”。

渊源在1981年。当时,时任中共总书记到山西大同、朔州考察,该地煤层浅,一锄头就能挖出矿产,是块宝地。然而当地老百姓守着“金饭碗”却穷得厉害,食不果腹。

为解决民众贫困问题,总书记说:“有水快流嘛。大的矿山国家开采,稍大一点的集体开采,贫矿和那些国家、集体不值得投资去开的,就让群众自己去开采。”

此后,集体性质的乡镇煤矿势如破竹地纷纷成立。“有水快流”作为中央政策的正式出台,标志着国家对矿业开采权的控制出现松动。煤炭资源之“水”先是从国有煤矿的地盘流向了集体经济的农田,而这“集体”是由“社员”组成的,毫无悬念地“水”最后流向了“个人的腰包”。

后来,1992年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全国,经济快速发展造成了对矿产资源的巨大需求。以山西为代表的煤炭之“水”“流”得更快了,也更“乱”:采矿权的地下交易频频发生,乡镇煤矿、劳改农场、当地驻军纷纷争夺资源,地方政府睁一眼闭一眼。

1998年国务院连续颁布了3项管理办法,希望通过这三个配套法规的出台把矿业权市场引入规范化渠道。

然而,这一时期的混乱,早已“养肥”了一批人。其中最典型且被大家所熟知的例子,当属2012年因7000万嫁女而被媒体曝光的“煤老板”邢利斌。

据了解,他开掘的第一桶金——在租赁经营的柳林县金家庄乡办煤矿,其时间节点正是1990年。随后邢利斌以8000万元的“白菜价”获得了当地最大、储量15亿吨的国有企业柳林县兴无煤矿的全部股权,进而一跃成为山西柳林首富,资产超百亿元。

不过这个时候,从真正的意义上讲,并没有人大量从事矿业权的“倒卖”和“炒矿”,大部分矿老板进入市场的目的,是通过煤矿的开采积攒财富。

原因很简单,这和当时的市场有关,具体分析嘛,就藏在下一部分内容中。

二、“炒矿”大爆发!”

第二阶段是2001—2010年左右,政策特点是矿业权转让政策逐渐收紧,市场交易目的趋向于通过矿业权转让的价格差额获取利润。

随着矿业权的逐渐开放,有一群人也跟着“暴富”。

在这一时期,那些在1996年国家允许矿业权流转后,手中囤积大量矿业权的矿老板亦开亦卖:他们一方面有卖矿时积累的资本,另一方面又利用长时间开矿与地方政府之间积累的“关系网”,开始收购、申请矿业权,包装后进行转卖。

而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以“矿业权有偿出让”的形式,开始拍卖国有煤矿,同时部分集体、国有的矿企改为私营,矿业权进一步流入市场。除此之外,在合法转让的巨大收益“引诱”下,矿业权非法转让也开始兴起,由于地方政府缺乏管控的动力,所以2000年-2010年左右,矿业权转让最为混乱。

虚报储量,非法层层转包、转卖的情形大量出现,炒矿者比比皆是,矿业权市场一片混乱。

2005年8月,一篇名为《炒矿一夜造就千万富翁》的文章火遍网络,也让人们第一次如此清晰的看到“炒矿团”的“大手笔”。

那时,矿老板们考虑的不是怎么开矿,而是什么时候卖出矿业权的利润最丰厚。

这引来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05年4月,国土资源部联手发改委等八个部门全面查处违法开采、转让,严格审查矿业勘查项目,打击询私舞弊等多项工作。同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从这一年开始,全国矿业违法案件数量开始逐年减少。

那问题就又回来了,为什么这一时期的矿权倒卖事件如此频繁?真的只是因为国家政策不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不齐全的原因吗?

不!一切的原因,归根结底是2001年中国加入WTO所引发的连锁反应。

从上图可以看出,从1990年到2002年,煤炭消费量变化并不大,甚至出现了煤炭供大于求的现象,但是2001年中国入世,出口商品量大增,外商投资大批大量涌入,中国成为了真正的世界工厂,煤炭需求成倍在增长。

此后的煤炭市场呈现出了井喷的状态,从2002年的13.66亿吨,一路涨到了2011年的34.9亿吨,翻了2.55倍。煤炭变成了卖家市场,供小于求。

矿产资源价格大幅上涨,矿产权的“身价”也随之上升。煤老板们纷纷发现,与其守着煤矿开采的微薄利润,不如进行矿业权转卖、转包收益大!

于是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矿业权交易开始“变质”,转向了成本小收益大的资本化运作——倒卖矿业权。

分析完这一个疯狂的阶段,那么现在的矿业权市场又是怎样的呢?

三、市场艰难转型

第三阶段是2011年至今,政策特点是国家维持现有政策,矿业权转让市场的交易形式向证券、信托为代表的金融化方向发展。

在全国矿业权有形市场建立一年之后,国土资源部网站于2012年7月2日向外披露了市场首年运行的相关数据。

从下图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2016年矿业权出让市场呈现下行趋势,主要是因为当前世界经济缓慢复苏,全球矿产品消费仍处于低迷态势,我国矿业市场也处于深度调整期。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矿权人选择规避风险,保持理性投资。

从矿种看,近几年的矿权转让均围绕着金矿、地热、铜矿、铁矿和铅矿,从地区看,出让矿权基本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西部地区的2015年探矿权占全国的49.1%,而2016年采矿权占总数的50.4%。

“倒矿”的大火并未消灭。

虽然国家开始频繁颁布矿业管理办法等,违法行为也得到了遏制,案件数目降低,并随着后续法律法规的完善,违法案件数目基本稳定在一定数目内。

但由于矿产资源价格持续升高,矿产资源的开发价值又被重拾,同时对于远景的继续看涨,矿业权并没有因此而“贬值”。

矿产品价格飙升,带动了矿业权的上涨,矿产品的成本因此而增加,继而在此反馈在矿产品的价格上,如此反复,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2012年04月《人民日报》刊登的一篇文章《煤老板称挖煤赚钱不如“炒矿” ,转手一卖能赚几个亿 》,再次让炒矿者曝光。

而这些矿老板,不是别人,很多都是在90年代末就开始承包山西煤矿的江浙商人。“他们的煤矿基本上不采煤,只维持基本的运转,每年交点承包费,就是为了等到行情好的时候,高价转手卖出,空手套白狼。”

无独有偶,审计署在2014、2015年的连续两年内对国家部分省市的矿业权进行全面检查,从其结果来看,违法行为显然出现了死灰复燃的苗头。

尤其是2015年审查的6个省市自治区,至2014年底,该6省区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欠征的矿产资源收入共计29.53亿元(不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2009年-2015年,6省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和挤占挪用矿产资源相关资金6.28亿元,其中4.8亿元用于投资设立企业,0.6亿元违规出借给民营企业,0.88亿元用于人员经费等开支。

那这些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哪里?

四、制度问题是根本

我国的矿业权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网上“吐槽”矿权交易的业内人士很多,小编也点评一二,权当是“抛砖引玉”,期望更多的专业人士提出意见、参与讨论。

1、矿产隐蔽性导致矿产储量估算的不确定性

一叶尚且障目,更何况矿产大多埋藏地下,哪怕只被薄薄一层泥土覆盖,也难以看清全貌。矿产的赋存状况很复杂,表现在矿体形态、产状、 矿石组分、品位的多变性,即使有大量的钻孔和坑道对已发现的矿床和矿体进行了详细的控制,但开采后仍然变化很大。

这就使得不同的人按不同的观点对已有工程控制的矿体的储量估算,会有很大的差异。换句话来说,在估算储量时,人家就是虚报、谎报矿产储量,你能一眼看出那就是假的吗?

2、矿权评估“一手遮天”

不管是什么矿产资源必须要经过矿权评估这一个步骤,但做矿权的人都知道,这里头猫腻很多!

根据采矿权评估中的“现金流量法”的公式及定义,所得出的矿业权评估结果——净现值(NPV),是基于对项目未来各年净现金流量(NCF)及折现率(i)的预测所得出的结果。由于评价理论和方法不完善,缺乏客观公正的指标参数,在做评估的时候人为因素影响很大。

例如,折现率i的取法。它只是个别意义上的资金时间价值的参考标准,并不能体现资金时间价值的普遍性的折现率。即使只是8%—10%偏离真实实际取值,会使评估结果的净现值过小,使国家在矿业权转让中蒙受巨大损失,这个损失甚至可以以“百亿元”为单位进行计算。

如果不是在矿业行业闯荡已久的“老司机”,当好几份评估结果不一样的评估报告放在你面前时,你又怎么判断谁对谁错?

那么真心想进入矿业行业的老板们又该怎么去规避这些违规违法的行为呢?

1、不要轻信对方提供的任何资料,尤其是报纸或其它宣传资料;

2、实地调查矿区地质情况,不能相信在办公室里摆着的高含量矿石标本,尽可能将所有探矿工程都考察一遍,特别是不见矿工程;

3、重新亲自采样,特别是在对方不特别推荐的工程部位,并看管好所采的样品,防止有人将所采的矿石样品掉包,或掺杂高品位矿石;

4、查阅选厂生产日志,特别注意入选品位的变化及选矿回收率,考察矿石的可选性问题;

5、做矿权评估时,多留心眼,有条件的情况下多委托几家评估机构,进行对比。

(部分资料来源网络新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