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长江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并责令退赔人民币370万元给被害单位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
12月21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长江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并责令被告人吴长江退赔人民币370万元给被害单位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另一被告人陈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